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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集资600余万 溱潼一企业负责人获刑
2017-09-12 17:07:24
法院

溱潼镇一企业负责人刘某、王某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、归还银行贷款等为由,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,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,公开向91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672.94万元,日前被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。

“这些都是我的血汗钱呀!”受害人袁某告诉记者,刘某、王某系夫妻关系,在溱潼镇经营某不锈钢制品厂。2015年2月—5月,刘某的姐姐出面,向其承诺还本付息,以给付高于国家同期法定利率的利息为诱饵,向袁某非法吸收存款6万元。起初,刘某夫妇会按时向袁某返还利息,两年后,就本息全无了。

80多岁的许大爷也是这起案件的受害人,谈起被骗的事情至今仍难以释怀。许大爷告诉记者,他和老伴平时省吃俭用,以捡拾酒瓶、卖菜度日,被告人向其非法吸收存款2万元,逾期未还。

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,并处罚金18.6万元;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,并处罚金16万元。此外,区法院责令被告人刘某、王某退赔人民币520.16万元,发还给相关受害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