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剪得儿童随身饰品的行为定性
2018-01-16 10:54:22
张喜鸽 江苏法制报

【案情】

王某因吸毒手头拮据,后在医院候诊区、超市付款台等地,趁家长不备,采用剪刀剪挂绳的方式,先后取得三名儿童脖子上佩戴的金制挂坠,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。在儿童向家长求助的间隙,王某趁机逃脱。

【评析】

关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,王某在儿童明知的情况下取得其财物,系当场直接夺取儿童紧密占有财物,数额较大,应认定为抢夺罪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,在家长在场的情况下,儿童及其随身携带的财物,应视为其家长之紧密占有的物品。王某系在公共场所扒窃,应认定为盗窃罪。
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王某系在公共场所扒窃,构成盗窃罪,不构成抢夺罪。

第一,王某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窃。本案中,儿童跟随家长活动,王某趁家长一时疏忽,突然剪断挂绳取得饰品,对儿童人身而言,没有行使瞬间的暴力,对家长而言则是秘密的,其虽然可能对儿童有一定的惊吓,但从防护能力的角度分析,王某取财手段的秘密性强于有公开性的夺。

第二,王某系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。王某取财过程中不存在拉、扯等可能致人受伤的动作。而盗窃罪因为相对秘密、平和的手段,致使被害人或管理人不易感知,即案发时管理人可能不知情,其危害结果不存在致人重伤、死亡的可能性,不宜认定为抢夺罪。

第三,王某主观上认为是窃。本案中,王某认为儿童脖子上的饰品系家长管理,其窃取、防范的对象也是家长,即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,儿童及其携带的财物应视家长随身携带物品之延伸。该案中,王某在得手后,利用儿童求助间隙逃跑,印证了其主观上不愿被发觉,做贼心虚,更具秘密性。